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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711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城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1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以3800元的价格从本市陈关庄乡陈关庄村村民李某处收购黄鼬死体392只。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告人张某1非法收购的392只黄鼬死体属国家三有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安某、张某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建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笫五十二条、笫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常明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