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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绵竹市北大荒剑龙粮油有限公司与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北大荒剑龙粮油有限公司,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562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北大荒剑龙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栋,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玉峰,经理。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北大荒剑龙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84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有土地使用权一宗,我院已依法轮候查封,现由罗江县人民法院在进行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恒锦粮油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