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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梁建明与张金福、黄静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明,张金福,黄静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306号申请执行人:梁建明,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张金福,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被执行人:黄静领,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梁建明与被告张金福、黄静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606民初1714号民事判书,判决确定:被告张金福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梁建明支付赔偿款16254.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元;被告黄静领应该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梁建明支付赔偿款1083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4.28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义务人张金福、黄静领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梁建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金福、黄静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金福支付宝账户有存款人民币2226.25元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2394.15元,并依法于以扣划(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4570.4元于2017年7月27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静领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张金福、黄静领住所地分别为广东省东源县及广东省英德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发函委托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及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4620.4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252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处理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振祥执行员  刘德剑执行员  肖 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圣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