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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少全与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全,陈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6036号原告:周少全,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黄汰,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宝,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周少全与被告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0月26日,被告陈宝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未约定归还日期和借款利息。之后,被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少全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陈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