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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苏建、冯彦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冯彦双,许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86号之一申请人苏建,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冯彦双,女,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第三人许为国(许卫国),男,196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07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苏建与冯彦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彦双应给付申请人苏建借款271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27500元。经三方协商同意用许为国(许卫国)名下的座落于南纬路金源市场乙155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字第:0332105号)变更过户给申请人苏建用以抵偿上述款项并履行完毕。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107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