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志标与叶皓聪、张莲香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8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标,叶皓聪,张莲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85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标,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叶皓聪,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张莲香,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李志标与被执行人叶皓聪、张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皓聪、张莲香清偿借款及利息等暂计22066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8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杜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