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长军与殷德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军,殷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军,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殷德容,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