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梁英与成都市南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2027号之一原告:林小强,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张东,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刘积灿,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文虎,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被告:汪学明,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强、张东与被告毛文虎、汪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小强、张东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汪学明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小强、张东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汪学明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强、张东对被告汪学明的起诉撤回。审判员 毛行锦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莉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