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民初6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建业与王柯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业,王柯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民初6494号。原告:高建业,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柯达,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原告高建业与被告王柯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高建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3日,被告向我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该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故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建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瑞茂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牛莉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续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