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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良华、黄晓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良华,黄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72918-9。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先均,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苏良华,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被执行人:黄晓俊,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良华、黄晓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苏良华、黄晓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苏良华、黄晓俊将其二人所有的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民主路一段××号房屋(房产证号:2012××××2号)通过本院评估、拍卖后偿还本案全部争议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茂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