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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与李家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李家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861号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8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龙,公司员工。被告:李家敏,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与被告李家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迎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储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