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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朱某、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朱某,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150号原告郭某,男,37岁,1979年12月14日,汉族,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50XX****XX被告朱某,男,38岁,1979年2月5日,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87XX****XX被告杨某,男,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53XX****XX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第三人朱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第三人朱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第三人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占臣审判员  王清海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