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朱某、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朱某,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150号原告郭某,男,37岁,1979年12月14日,汉族,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50XX****XX被告朱某,男,38岁,1979年2月5日,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87XX****XX被告杨某,男,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53XX****XX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第三人朱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第三人朱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第三人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占臣审判员 王清海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