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中市瑞可商贸有限公司与何定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瑞可商贸有限公司,何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瑞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定洲,男,生于1985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巴中市瑞可商贸有限公司与何定洲合同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