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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连中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中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7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连中,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迁西县。2012年至今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41次,行政拘留6次,被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9次。2014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连中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冀0227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连中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冀02刑终616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宝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连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连中系迁西县罗家屯镇东寨村村民,因宅基地纠纷而信访,该信访事项经政府有关部门核查予以终结。因其对处理结果不满而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非访。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刘连中因非访闹事多次被行政拘留并于2014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刘连中不思悔改,仍继续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非访,截止目前,其又因非访闹事被训诫、行政拘留各十六次,而且在被接访过程中,采取向接访人员索要钱财、辱骂、自残等方式拒绝被接回,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提取的行政处罚书、刑事判决书、提取的刘连中信访事项终结的文件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连中为达个人目的而多次非访,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连中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刘连中承认多年来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非访,但每次都是主动向警察反映问题,然后被送到马某2接济中心,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连中与樊英均系迁西县罗家屯镇东寨村村民,两家系邻居,刘连中因宅基地纠纷而信访,该信访事项于2014年5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复查复核办公室予以终结。因其对处理结果不满而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非访,并于2014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刘连中不思悔改,仍继续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地非访,截止目前,其又因非访被训诫、行政拘留各十六次,而且在被接访过程中,采取向接访人员索要钱财、辱骂、自残等方式拒绝被接回,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情况。2、证人李某1(罗某镇政府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东寨村刘百余在村里建了一处房子,随后樊某在其房子东面翻建房屋,刘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刘连中买了刘某这处房产,刘连中认为樊某翻建后的房屋侵占了刘某的土地,要求把樊某家的房子拆了,刘连中就此事一直上访。刘连中信访反映三个问题,一是樊某侵占其宅基地及部分土地问题,二是樊某宅基地超占问题,三是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与村干部伪造假证问题。关于这三个问题迁西县联席会议认定:第一个问题刘连中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第二个问题国土局已经于2011年10月8日对樊英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刘连中和樊某均超占土地;2012年1月13日国土资源局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局在处理此信访案件程序上合法;第三个信访问题刘连中反映的伪造宅基地使用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我去北京接过刘连中四五次,去接刘连中的时候给他做工作,怎么着也不回来,除非我们工作人员找马某2派出所给他办理强制带离手续,给他强制拽上车才回来,还有两次是工作人员做的工作,刘连中就提出要求,和工作人员要钱,说给了钱再回来,每次给他一千。2015年年初他非访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十天,他在拘留所里边绝食,说给他1000块钱他就可以吃饭,田某1先给了他500元,出来后又给了500元。还有就是今年年前刘连中给田某1打电话说没钱过年了,要500块钱买菜,不给就去北京上访,田某1又给他500元,这几年刘连中共从镇里工作人员手中以各种手段要钱估计有3500元了。”3、证人田某1(罗某镇政府党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刘连中因宅基地边界问题经常去北京上访,镇里和村里也多次找出解决方法和刘连中协商,都没有达成共识,刘连中总去北京天安门和中南海上访,刘连中的诉求是把邻居家的房拆了,给他让出64公分地来,还有把这么多年占地的补偿款给他,及上访的开支、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不少于200万元。我去北京马某2接过他几次,2013年8月9日,我就组织派出所的韩某和派出所的田某3一起赶往北京马某2,到那后我就给刘连中做工作,让他和我们一起回迁西,刘连中怎么也不同意,最后还和我提条件,他说来北京上访没钱了,和我要1000块钱,因为马某2不允许上访人员留滞,迫于无奈,我就给了刘连中1000块钱,给完他钱后,他才配合我们工作。2015年年初,韩某在北京接刘连中时请示我后,我让韩某给刘连中了1000块钱。刘连中因非访被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在拘留所因刘连中绝食,我和镇里的韩某开车赶往拘留所,到拘留所我就劝刘连中吃饭,刘连中和我谈条件,说不绝食可以,但是让我把他去北京上访的开支补上,和我要1000块钱,我说我先给你五百,你先吃饭,你要是好好吃饭,不绝食,我再给你五百,他就同意了,开始吃饭,过了几天我让我镇里的韩某给刘连中又送去了500元。2016年2月6日刘连中给我打电话说就要过年了,要500块钱买菜,要不就去北京上访,我劝他别去了,让他去他们村的杜某家取去,过了一会儿杜某给我电话,我和杜某说给刘连中500块钱。4、证人杨某(罗某镇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一般都去北京马某2接济服务中心或是久敬庄救济服务中心,每次去接他都骂接访的人是狗之类侮辱性的语言,做工作也不回来,情绪激动了就说接他回来就撞墙撞死在北京,工作做不通就得办理强带手续。有时候办不了强带手续,还要在北京马某2接济服务中心滞留一晚,第二天才能带回来。接他基本都是晚上去的,第二天上班就影响正常工作。证实“2014年刘连中被判刑刑满后,他为了解决他家宅基地纠纷的事,又十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我去北京马某2救济服务中心接过他四次,第一次是2015年2月25日,我和镇里的凡震生、张某、田某2和派出所民警于某一起去的,第二次是2015年4月16日,我和镇里的凡震生、派出所的于某一起去的,第三次是2015年5月21日,我和镇里的镇里的凡震生、派出所的邱某成一起去的,第四次是2015年6月7日,我和派出所的邱某成一起去的。到那之后先做刘连中工作,然后办理强制带离手续,将刘连中接回。”5、证人田某2(罗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刘连中2015年因寻衅滋事在北京被判刑后,到现在为止一共去北京非法上访过16次,其中我去接了5次。2015年1月13日我们去北京马某2接济服务中心接刘连中,刘连中不配合我们工作,和我们讲条件要1000块钱才和我们回来,韩某请示田某1副书记,得到同意后给了刘连中1000元钱,刘连中才和我们回来。”6、证人凡震生(罗某镇司法所所长)的证言,证实“刘连中因房基地纠纷上访,2014年5月29日被北京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出来后,我到北京接非法上访的刘连中十三次,每次他就是不听劝解,每次都是办理强制带离,强行把刘连中拽上车带回来,有一次我去去马某2接刘连中时,刘连中用刀片割自己手腕着,2016年2月28日我们在北京南站找到刘连中时,刘连中说:‘你们要是拽我,我就撞墙’。还有就是工作人员去北京接他,他不回来,和工作人员要钱,给了钱才回来的,具体谁给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知道有这样的事情。”7、证人韩某(罗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刘连中被北京市判刑以后,非法进京上访16次。2015年1月13日我和田某2、田某3一起去北京马某2接济中心,找到刘连中后做思想工作,刘连中不听劝并大喊大叫,还说你们再给我做工作我就撞墙,我们还是多次给刘连中做思想工作,随后刘连中就和我说:‘那你必须给我钱我就回去,’我说:‘你要多少?’刘连中说:‘你拿3000块钱来我就回去’,我说:‘那我们没有,你要是要个三头二百的还可以’。随后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再次劝说刘连中,刘连中说:‘那你们给1000块钱吧我就回去’,我就和田某1请示刘连中提出的要求,田书记说:‘为了北京社会秩序稳定,为了刘连中生命安全,不得不给刘连中1000块钱,你先垫上’。我就给了刘连中1000块钱,刘连中就下楼坐着我们车回来了。2013年8月9日,田某1在北京马某2接济中心给过刘连中1000块钱。2015年年初刘连中在拘留所里绝食,在拘留所里田某1给他500块钱,过几天我接刘连中时,田某1又让我给刘连中500块钱。”8、证人杜某(罗某镇东寨村妇女主任)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6日,刘连中来我家说:‘我过年没钱买菜呢,镇政府的田某1书记让你给我500块钱,给我买菜’,我就给田某1书记打电话问这件事,田某1跟我说:‘你先给刘连中500元钱,给他买菜,要不他又要去北京上访了’,接完电话我就给了刘连中500元钱,过完年后田某1把500元钱给了我。”9、证人孙某、万某、张某(罗某镇政府司机)的证言,证实刘连中去北京非访,与镇政府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一起去北京马某2接济中心、北京南站接刘连中回迁西的过程。10、证人田国栋(迁西县公安局罗某镇派出所副所长)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刘连中从2013年后多次到北京非访,其到北京接他有十几、二十次才认识他的。开始还好接,后来就经常有些过激言行。有一次在北京马某2接济服务中心割腕着。还有一次在其和东寨的书记马某1去久敬庄接他,他在河北厅撞墙,其把他搂住没撞着,手腕被咬坏了。还有一次去北京马某2接济服务中接他,他说非要让他回来他就死在北京。每次去接他都骂接访的是狗,说一些侮辱性语言。还有几次接他和政府要钱,不给钱不从北京回来。他被拘留所拘留后以绝食要挟政府,给他钱就吃饭。去北京接刘连中次数太多,耗费政府大量的人力财力,严重影响镇政府的正常工作。证实2015年1月13日、2015年4月2日、2015年8月19日,共三次到北京马某2接济服务中心接刘连中,刘连中拒绝接回,办理强制带离手续后将刘连中接回,其中2015年1月13日接刘连中时他提出要1000块钱,镇里工作人员给了钱才顺利接回迁西。11、证人马某1(罗某东寨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其和镇里的韩某一起去北京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接过刘连中,给他做工作回来的过程中,他情绪激动,说接他回去就撞死在这,说完就往大厅里的墙上撞,韩某一把给他拦住了,刘连中就咬了韩某的胳膊一下,给咬红肿了。刘连中是抛家舍业,称得上上访专业户,总去北京上访还不到规定的上访部门去,只去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周边去上访以制造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12、邱海成(迁西县公安局罗某镇派出所民警)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7日、2015年4月27日、2015年5月21日、2015年6月7日、2015年7月14日、2015年9月21日、2015年9月30日、2015年11月14日、2015年11月27日,共九次到北京马某2接济服务中心接刘连中,刘连中拒绝接回,办理强制带离手续后将刘连中接回。13、于大伟(迁西县公安局罗某镇派出所民警)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25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6月23日、2015年10月15日,共四次到北京马某2接济服务中心接刘连中,刘连中拒绝接回,办理强制带离手续后将刘连中接回。2016年2月28日到北京南站附近接刘连中,刘连中情绪激动,称他就是不回迁西,谁敢拽他他就撞墙,死在那里,后工作人员给刘连中做了约半个小时的思想工作,刘连中才同意返回迁西。14、迁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连中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1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2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4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4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4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5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6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6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7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8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9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10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10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11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11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1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证实被告人刘连中因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非访于2015年1月13日被训诫;于2015年2月7日被训诫;于2015年2月25日被训诫;于2015年4月1日被训诫;于2015年4月15日被训诫;于2015年4月27日被训诫;于2015年5月21日被训诫;于2015年6月6日被训诫;于2015年6月23日被训诫;于2015年7月14日被训诫;于2015年8月18日被训诫;于2015年9月21日被训诫;于2015年9月30日被训诫;于2015年10月14日被训诫;于2015年11月14日被训诫;于2015年11月26日被训诫。16、迁西县联席办关于申请依法终结刘连中信访事项的报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核意见告知书;迁西县联席会议行文卡;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表;迁西县联席办关于刘连中信访事项的听证意见、送达证;迁西县联席办关于罗某镇东寨村刘连中信访事项的复核申请;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的备案回执;听证会议记录,证实刘连中信访事项已经核查终结。17、北京政府信息公开栏,证实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单位职责:受市民政局委托,承担外地来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安置等方面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18、抓获说明,证实被告人刘连中于2016年2月28日在北京火车南站被抓获。19、被告人刘连中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以来,我反映樊某家制造假土地使用证的问题,我们村书记、迁西县国土局认假宅基地使用证为真证,乱作为,我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我去北京正常访、非访都去过,多次被行政拘留,去北京非访谁都接过我,都是罗某镇派出所和罗某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谁接我都是在北京马某2接济服务中心强制带回来的。”被告人刘连中在庭审时供述:因樊某家翻建房子的时候侵占了刘某家的土地,我购买刘某家房子拿到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以后,发现樊某家侵占了我家的土地,就此纠纷多次找到村、镇、县信访局、国土局,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自2012年我开始信访,多次去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非访,北京派出所的将我送到马某2接济服务中心,然后罗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接我时以自残威胁过接访人员,将我强制带回迁西,多次被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拘留期间因为我绝食与罗屯镇政府工作人员要过钱。本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连中提交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罗某镇国土资源所的调查报告,证明2012年国土出具了权威终结结论。以上证据,本院对言词证据综合认定,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维护权益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民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信访秩序是社会管理、治安秩序的一个方面,信访秩序应依法维护,不应受到破坏。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北京的社会秩序稳定尤为重要。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及其周边区域不是信访机构驻地,不是信访接待场所。北京的警察职责是维护北京地区社会治安稳定的,不是接待信访的。本案中,被告人刘连中在其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后,采取非正常的方式,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及其周边区域非法上访,特别是在多次受到训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不能依照法定程序表达信访诉求,没有逐级走访表达诉求,而是为达到个人不合法的目的,长期、连续到北京不是信访接待的区域非正常信访,且在被接访劝返过程中,采取向接访人员索要钱财、辱骂接访人员、以自残相威胁等方式,拒绝被接回,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严重扰乱了北京地区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连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于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为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连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连中的刑期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齐桂亮审 判 员  刘景春人民陪审员  韩国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