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淑花与崔广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花,崔广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2746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淑花,女,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峰,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TEL:.被告(反诉原告)崔广爱,女,195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合,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TEL:.原告刘淑花与被告崔广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花的委托代理人何洪峰、委托代理人孙瑞波、被告崔广爱的委托代理人王爱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淑花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医疗费219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经常对原告无故辱骂,诅咒原告。2017年2月17日晚,被告又来到原告门前再次对原告进行辱骂、诅咒,原告忍无可忍,从家中出来与其理论,两人发生口角,后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致使原告昏迷。后原告家人报警,120急救车将原告拉到平度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计花医疗费2196元,被告因此被行政拘留10天。综上,被告致伤原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为此,特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崔广爱辩称,1、关于答辩部分,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与其女儿卢平2人在开发区小洼村46号原告家门前共同殴打被告,被告一直处于防御状态,没有殴打原告。2、另外我们对原告和卢平提出反诉,要求原告与其女儿卢平共同赔偿被告各种费用:医疗费902.8元,误工费4000元,交通费350元,共计5252.8元。其中要求原告赔偿被告2626.40元。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认为,被告的反诉内容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为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年2月17日至同年2月22日原告在平度市人民医院门诊病例一份。2、2017年2月17日原告在平度市人民医院超声医学诊断报告书一份。3、2017年2月17日原告在平度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3份。4、2017年2月17日原告在平度市人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1份。5、2017年2月22日原告在平度市人民医院心电图检查报告单1份。6、原告在平度市人民医院医疗费花费费用单据4支,计款2196元。7、2017年3月2日原告向本法院提交平度市公安局2017第10099号对被告崔广爱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证据1至7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本身就患有××,对于是否需要做用药合理性鉴定被告认为不需要。为证明被告的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年3月2日,平度市公安局2017第10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对卢平行政拘留5日。2、2017年3月2日,平度市公安局2017第10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对刘淑花罚款500元。3、医疗费花费费用单据6支,共计902.80元。4、2017年4月20日,深圳深凯硅胶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证明一份。5、被告崔广爱在深圳深凯硅胶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工资单一份,注明月工资由1945元至4081元不等。6、交通费票据和加油站票据共5只,其中汽油费票据2支,计款300元,交通费票据3只,计款50元。7、2017年4月11日,青医附院挂号费票据一只。8、2017年2月18日,平度市中医院门诊病历一份。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至8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及证据5,反诉人应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及劳动工资证明其主张。对于证据6、交通费过高。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从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调取了以下证据:1、2017年2月17日,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报案记录一份。该报案记录记载了在2017年2月17日18时12分,原告之女卢平报警称:2017年2月17日晚上6时许,在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小洼村46号门前,因琐事与人发生厮打,被人打伤,要求查处。2、2017年2月17日,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询问被告崔广爱笔录一份。被告崔广爱陈述:2017年2月17日晚6时30分许,在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小洼村“健康旅馆”门前与原告刘淑花及其女儿卢平对骂然后双方发生打架的事实。3、2017年3月1日,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询问被告崔广爱笔录一份。被告崔广爱陈述:因自己伤的不厉害,不要求做法医鉴定。4、2017年2月17日,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询问原告之女卢平笔录一份。卢平陈述:2017年2月17日晚6时许,在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小洼村“健康旅馆”门前,卢平认为被告崔广爱骂人就与其母亲刘淑花一起从自家中出来,卢平与崔广爱发生争吵,然后卢平首先朝被告崔广爱胸口推了一下,然后崔广爱也推吧卢平,然后原告刘淑花也上来撕扯被告崔广爱,后被村民拉开。5、2017年3月1日,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询问原告之女卢平笔录一份。卢平陈述:因自己伤的不厉害,不要求做法医鉴定。6、2017年2月22日,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询问原告刘淑花笔录一份。刘淑花陈述:2017年2月17日晚6时许,在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小洼村“健康旅馆”门前,自己以及女儿卢平与被告崔广爱打架来。7、2017年3月2日,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询问原告刘淑花笔录一份。刘淑花陈述:2017年2月17日晚6时许,在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小洼村原告的家门前,原告及其女儿认为被告骂原告,两人于是从家中出来,首先是原告之女卢平与被告发生撕扯,之后原告也参与打仗,后本村民拉开。8、2017年3月25日,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案件总结一份。注明:2017年2月17日晚6时许,因原告及其女儿卢平与崔广爱打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被告崔广爱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刘淑花罚款500元。对卢平行政拘留5天。经质证,原被告对自己的陈述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淑花与被告崔广爱系亲家关系,即原告之女卢平与被告之子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17日晚6时许,原告刘淑花与其女儿卢平在家认为被告崔广爱在原告的街门外骂人,于是,原告刘淑花与其女儿卢平便从家中出来,开始卢平与被告崔广爱发生争吵,争吵中卢平朝被告崔广爱胸口推了一下,后两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原告刘淑花也上来与被告崔广爱发生厮打,后被村民拉开。当日,原告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2017年2月17日,应该在平度市人民医院花医疗费1951元,同年3月16日原告花医疗费245元。该案后经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调解未果,2017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1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另查明,原被告打仗以后,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原告刘淑花罚款500元。对卢平行政拘留5天。对被告崔广爱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又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2626.40元。另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2017年6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误工时间以及用药是否与打仗有关联性进行鉴定。后因原告为缴纳鉴定费,2017年6月30日,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做出了退案说明。本院认为,2017年2月17日晚6时许,原告刘淑花及其女儿在自家中认为被告崔广爱骂人,于是原告刘淑花与其女儿卢平便从家中出来,开始时卢平与被告崔广爱发生争吵,争吵中卢平朝被告崔广爱胸口推了一下,后两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原告刘淑花本应出面进行劝阻并进行制止以防止事态的扩大,但却与女儿继续参与打仗,造成原被告均受伤的事实的发生,在打仗过程中,原告虽被致伤,但应当承担参与打仗的过错责任,即其中的50%。被告崔广爱将原告致伤,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即应当承担原告所花费医疗费50%的赔偿义务。另关于被告崔广爱的反诉部分,因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给出的合理期限内,被告始终没有缴纳反诉费,故对于被告的反诉部分,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可在取得相关证据以后另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广爱赔偿原告刘淑花医疗费1098元(2196元×50%),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崔广爱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刘淑花在本案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淑花负担25元,被告崔广爱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启斌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人民陪审员 翟毓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仲伟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