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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4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贝尔一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贝尔一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492号之二原告: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6号楼一层北区。法定代表人:解江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浩,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贝尔一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锦峰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菊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贝尔一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84元,减半收取749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7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耀华代理审判员  蔡 燕人民陪审员  徐俊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叶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