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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5575亨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与潘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亨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潘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575号原告:亨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地址:丹阳市南环路1号欧尚一楼626-DY128。法定代表人:陈斌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慧,系原告职员。被告:潘敏,女,1987年10月12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原告亨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诉被告潘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亨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亨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