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执7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与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3执7603号申请人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359-6。被执行人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开阳大道912号,注册号320584400010601。被执行人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锣镇,注册号320584400003898。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锣富乡村,注册号320584000290506。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4559133.8元本金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2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上述文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也未向本院如期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3执7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硕书 记 员  黄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