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2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陈其伍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陈其伍,罗信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山海街2号、2-1号。负责人邱意光,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其伍,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罗信国,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其伍、罗信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9561.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建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