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小君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626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小君,男,汉族,生于1997年8月7日,住梓潼县。案由犯盗窃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川0703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小君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小君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