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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2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2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2003、2005。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高端,女,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贷款本金125000元;该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端所持有的深圳市中富创展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为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暂无法处分;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端名下粤B×××××号车辆,查封期限为2017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因该车下落不明,故本院无法处分;对于其他未清偿的债务,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