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丹与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617号申请保全人:王丹,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保全人王丹与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王丹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1011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了(2017)吉2401民初48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保全人王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刘重阳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保全人王丹已预交)如申请人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路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2401执保617号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延吉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保全人王丹延与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6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刘重阳名下位于延吉市依兰镇大成村产籍号为10-0-493,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2045**号,建筑面积为204.42平方米(2-1为100.74平方米,1-1为103.68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附(2017)吉2401执保61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