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林孔存与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孔存,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72民初268号原告:林孔存,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庞体胜,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保险办公楼第*层。法定代表人:余乃全,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峰,该公司职员。原告林孔存诉被告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原被告双方同意,于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庞体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起,原告在被告所属“瑞达168”轮工作,任水手兼管事职务,月工资18000元。工资发放到2016年11月22日,从2016年11月23日起开始拖欠原告工资,截至2017年6月20日,共拖欠原告工资124800元。有被告立下欠条为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24800元,遣返费1000元;二、确认原告就前述请求对“瑞达168”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船东代表(管理人)所写的欠条,证明原告在“瑞达168”轮上任水手兼管事,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24800元。被告对此确认属实。本院查明:2013年5月,被告聘请原告到被告所有的“瑞达168”轮上担任水手兼管事,约定月工资18000元。2017年6月17日,被告的“瑞达168”轮因另案被依法执行扣押。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工资1248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所属“瑞达168”轮上负责水手兼管事工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所负责的工作义务,有权取得工作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已违约,依法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工作报酬。原告因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资124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因此,本院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给付请求享有对“瑞达168”轮的船舶优先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遣返费1000元的问题。因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对是否可以报销上下船的路费没有明确约定,原告仅是提出支付遣返费而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返费1000元的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林孔存工资124800元;二、原告林孔存的前项工资的给付请求享有对登记在被告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瑞达168”轮的船舶优先权;三、驳回原告林孔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被告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韦旭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建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