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国明与梁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明,梁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明,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梁丽平,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刘国明诉梁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8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81民初1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同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