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97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9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高荣清,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汉应,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钰平,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