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黎强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黎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509号罪犯陈黎强,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原住江苏省昆山市。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昆刑初字第09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对尚未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2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6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黎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黎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黎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黎强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四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黎强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罚没款专用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黎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黎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林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