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荣俊山、刘俊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俊山,刘俊英,魏吉业,鹿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荣俊山,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俊英,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吉业,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鹿云伟,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俊山、刘俊英与被执行人魏吉业、鹿云伟工伤死亡赔偿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3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