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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国与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380号原告:陈国,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慧,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35号滨江壹号521室。原告陈国因与被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所涉诉讼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故指定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殷建平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