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有喜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有喜,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534号原告:唐有喜。被告:王娟。原告唐有喜为与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7月28日,原告唐有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有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有喜负担。审 判 长 蒋欣欣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霞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