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付晨曦、未大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晨曦,未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刑初85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晨曦,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0628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公安局庞家佐派出所,无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明珠花园A区8号楼5单元1002室。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未大成,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0628199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公安局庞口镇派出所,无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边渡村603号。2017年3月2日被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3日被临时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同年3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晨曦、未大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马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晨曦、未大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晨曦明知其购买的车牌号为豫A2W9**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为抵押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梁荣涛、所有权属郑州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指使未大成以223000元的成交价与李国宇签订买卖协议。被告人付晨曦、未大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晨曦、未大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晨曦明知其购买的车牌号为豫A2W9**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为抵押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梁荣涛,所有权属郑州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仍指使被告人未大成以合同方式予以出卖骗款。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未大成在河北省高阳县康恩酒店为受害人李国宇提供了该车所有人梁荣涛与“李文”(查无此人)的机动车辆借款质押合同、梁荣涛的银行账户明细及未大成���李文签订的车辆转质押协议等虚假材料后,以223000元的价格,被告人未大成与受害人李国宇签订了车辆转质押协议,11月10日,李国宇父亲李强将全部车款转至未大成个人账户,李国宇将车辆提走。2016年12月22日23时许,郑州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现后将车拉走。案发后,被告人付晨曦亲属将车辆损失退赔给受害人李国宇,受害人李国宇对被告人付晨曦、未大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实,受害人李国宇之父报案,被告人付晨曦系主动投案、被告人未大成被高阳县公安局抓获。2、被告人付晨曦的供述,证实付指使未大成,于2016年11月9日,在河北省高阳县康恩酒店,以223000元的价格与李国宇签订车辆买卖���议,在未大成收到223000元交易款后,先后转给其父付红利144000元、杨宾20000元,随后付又自己操作转账两次给付新顺。3、被告人未大成供述,证实未在付晨曦的指使下,于2016年11月9日,以223000元的价格与李国宇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的情况,收到223000元交易款后,先后转给付晨曦的父亲付红利144000元、杨宾20000元,付晨曦两次转给付新顺共计50000元。4、李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及受害人李国宇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9日,李国宇从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购买的一辆车牌为豫A2W9**丰田普拉多越野车,通过李强的农行卡转入未大成工商银行账户223000元。2016年12月22日23时,将该车存放在马营乡马营村王成林家院内,次日早上发现车被人开走了。5、证人李宁的陈述,证实了受害人李国宇购买豫A2W9**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的事实。6、证人崔得意��陈述,证实豫A2W9**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系郑州宏运汽车服务公司所有,崔将车辆租给了秦海峰,后联系不上秦海峰。2016年12月23日凌晨,从山阴县马营乡马营村一农家院找到车后,将车拖回。7、证人梁洪涛的陈述,证实了豫A2W9**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系郑州宏运汽车服务公司所有,只是登记在梁的名下。8、证人付红利和证人田海的陈述,证实付红利用田的工商银行卡转账赔款,将购车款退还李国宇,并赔偿部分损失共计230000元。9、被告人未大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付晨曦为李国宇合同诈骗案的嫌疑人。10、车辆转(质)押协议及签订协议后所拍照片,证实未大成和李国宇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的事实。11、机动车辆借款质押合同、李文与未大成的车辆转(质)押协议、借条、郑州宏运汽车租赁合同、组织机��代码证、账户明细、车辆基本信息等,证实付晨曦明知车辆登记人为梁荣涛、所有权属郑州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指使未大成转让车辆的事实。12、中国农业银行山阴县支行出具的李强账户回单,证实李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未大成银行账户转账223000元的事实。13、银行明细清单,证实未大成2016年11月10日,收到跨行汇款223000元,并在同日转给付红利144000元,转给杨宾23000元,转给付新顺50000元。14、收据和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付晨曦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李国宇230000元,并已取得李国宇的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晨曦、未大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与受害人李国宇签订转(质)押买卖车协议的方式,骗取李国宇22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晨曦、未大成的合同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量刑数额标准的确定,依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普通诈骗数额较大五千元、巨大八万元的标准,参照最高检、公安部确定的合同诈骗二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普通诈骗数额较大五千元的四倍的情形,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一般诈骗数额巨大八万元的四倍即三十二万元推定为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标准。被告人付晨曦、未大成实施合同诈骗的涉案数额为二十三万三千元,不宜以巨大认定,故应在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刑罚量。被告人付晨曦指使被告人未大成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但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罪,又其亲属代为退赔受害人李国宇的损失,在量刑时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未大成参与实施诈骗犯罪,系从犯,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晨曦、未大成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又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付晨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晨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未大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库审 判 员 赵小平人民陪审员 安志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