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厦门衣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明腾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衣力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市明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144号原告:厦门衣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0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51512847。法定代表人:张如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坚,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婷,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市明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297号第一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12259806H。法定代表人:郑天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贤,该公司职员。原告厦门衣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明腾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厦门衣力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衣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衣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厦门衣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