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1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某,王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邓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被执行人吴某,男,住址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王爱莉,女,住址西安市莲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执字第294���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整及相应的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92400元。执行中,因本案抵押财产西安浐灞生态区某某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15年8月4日被本院(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97号执行案件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卞飞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