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正辉申请执行张教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辉,张教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正辉,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张教昆,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本院在执行赵正辉与张教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正辉依据本院作出的(2011)三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享有债权金额127727.46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27.82元外,经线下查询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查明的事实已反馈申请执行人赵正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次执行确定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金额12604.64元,现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得以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波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