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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审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刘鹏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刘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617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普杰,该局卧佛堂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刘鹏飞,男,29岁,村民,。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第16220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称,被申请人刘鹏飞于2017年4月2日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卧佛堂镇卧佛堂六分村村南1215平方米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4月28日将河国土执罚决[2017]第16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我局于2017年7月15日对其进行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刘鹏飞于2017年4月占用河间市卧佛堂镇卧佛堂六分村1215平方米集体土地建住宅。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7]第162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日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卧佛堂镇六村村南1215平方米集体土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216平方米、已建成,砖混结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1215平方米土地给卧佛堂镇六村集体;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还送达了河国土执罚告[2017]第162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给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非处罚前告知,违反法定程序且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第162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