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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凤台县钱梅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凤台县钱梅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21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振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顾迪,凤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凤台县钱梅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凤台县钱庙乡长郢村。法定代表人:刘梅。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凤台县钱梅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凤国土监字[2016]0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凤国土监字[2016]0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凤国土监字[2016]0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由凤台县钱庙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建贵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