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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金刚与密善评、吕子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刚,密善评,吕子现,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英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482号原告:王金刚,���,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密善评,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吕子现,成年,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玖,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28号华新国际大厦15A。法定代表人:胡国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梅,本公司职工。被告:刘英贤,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海,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刚与被告密善评、吕子现、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英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金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王金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日9时50分许,被告刘英贤驾驶高新XX**号“利云”牌轻便三轮车(车载宋继凤、王金刚、王有银)沿高新区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被告密善评驾驶的鲁Q×××××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被告吕子现)相撞,造成宋继凤、王金刚、原告王有银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金刚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