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淼申请执行牟迪、孙东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淼,牟迪,孙东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王淼,男,199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汽修工人,现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国彬,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牟迪,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孙东宇,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淼申请执行牟迪、孙东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迪于2017年7月28日全额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立军审判员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