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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淼申请执行牟迪、孙东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淼,牟迪,孙东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王淼,男,199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汽修工人,现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国彬,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牟迪,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孙东宇,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淼申请执行牟迪、孙东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迪于2017年7月28日全额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立军审判员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