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白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301号罪犯白洋,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黑龙江省泰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瓦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白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11月9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15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白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在遵规守纪方面表现一般,小违纪情况较多,后经教育,认识到自己错误,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白洋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唐庆福审判员华云捷审判员徐凤新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