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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恢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跃增与周金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跃增,周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袁跃增,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周金凤,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袁跃增与周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袁跃增与被执行人周金凤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一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