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恢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跃增与周金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跃增,周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袁跃增,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周金凤,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袁跃增与周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袁跃增与被执行人周金凤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一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