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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恢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岳阳市某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某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杨某某2,兰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唐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恢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某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某某1,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某某2,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观音阁社区居委会七组163号。被执行人兰某某,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观音阁社区居委会七组163号。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安定镇中黄村465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南院宿舍。被执行人唐某某2,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安定镇上黄村5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吕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岳阳市某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某某2、兰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唐某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4264.5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利息42533.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155元。以上共计886752.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2、兰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唐某某2的银行存款886752.9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