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8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谢某1、张某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1,张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1(绰号“老谢”),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某娱乐场所保安,户籍地乐昌市,现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1,男,1998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乐昌市,现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未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1、张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1、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谢某1等人因锁事与被害人陈某1等人产生矛盾。2017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1、张某1纠集他人,在乐昌市**街**桌球馆将正在打桌球的被害人陈某1(未成年人)强行拉到桌球馆门口的马路边后对其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张某1、谢某1先后用摩托车“U”型防盗锁击打陈某1的头部和背部,致陈某1头部和背部等多处受伤。经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1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告人谢某1、张某1分别于2017年3月22日、3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二被告人于2017年3月22日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千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刑事书面谅解书,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1、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赔偿收据及谅解书),关于暂未找到骆某等人的情况说明,证人李某、谢某、雷某、张某、沈某、陈某2、江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谢某1、张某1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1、张某1法律观念淡薄,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犯罪以后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属自首,且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综上,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审 判 长  曾伟洪审 判 员  彭淑贞人民陪审员  陈海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何莉平书 记 员  孙学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