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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颜登勇、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登勇,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8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登勇,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胜敏,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街上。法定代表人:刘禹,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颜登勇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颜登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宋小平审判员  谢 可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