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涂玲玲与李晓芳、闵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芳,闵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8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涂玲玲,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326号4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360103197004043840。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威,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晓芳,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闵建文,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涂玲玲与被申请人李晓芳、闵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赣0191民初58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晓芳名下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866号保利东湾国际花园H1#楼一单元2801室、2802室的房产。涂玲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涂玲玲因已与被申请人李晓芳、闵建文达成和解,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晓芳名下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866号保利东湾国际花园H1#楼一单元2801室、2802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熊军名下坐落于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29号江中花园10栋1单元6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涂玲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浩审 判 员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