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雷小龙与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龙,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马云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雷小龙,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被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037-A-1101室。法定代表人:赵飞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建设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许贵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云飞,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小龙与被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马云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小龙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马云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小龙撤回对被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亨通建筑有限公司、马云飞的起诉。审判长 陈 栋审判员 刘 壮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