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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来立与陕西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陕西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972号原告:来某某,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新时社区王尚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练补,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来某某之父亲。被告:陕西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城东环路统一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杨寿正。本院在审理来某某与陕西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来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来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