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来立与陕西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陕西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972号原告:来某某,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新时社区王尚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练补,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来某某之父亲。被告:陕西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城东环路统一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杨寿正。本院在审理来某某与陕西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来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来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