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浩诉被告王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王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306号原告刘浩被告王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诉被告王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