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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丁志英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英,李海雁,李海兵,王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222号申请执行人丁志英,女,194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申请执行人李海雁,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申请执行人李海兵,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王一,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关于丁志英、李海雁、李海兵与王一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6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一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一名下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志英、李海雁、李海兵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应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