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庄支行与马江波、温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庄支行,马江波,温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023号原告: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庄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田国华,职位该行行长。被告:马江波,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地址藁城区。被告:温丹丹,女,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地址藁城区。原告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庄支行与被告马江波、温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庄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庄支行撤回起诉。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凯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