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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庄支行与马江波、温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庄支行,马江波,温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023号原告: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庄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田国华,职位该行行长。被告:马江波,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地址藁城区。被告:温丹丹,女,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地址藁城区。原告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庄支行与被告马江波、温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庄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庄支行撤回起诉。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凯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