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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森泰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森泰投资有限公司,洪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尚都花园北区,组织机构代码70859974-1。负责人:张爱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雪、夏枫,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职员。被执行人: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45区裕安一路北二巷11号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64370X。法定代表人:洪卿。被执行人:深圳市洪森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大道西南侧裕安路东南侧尚都花园2栋296号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77016B。法定代表人:欧美强。被执行人:洪卿,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森泰投资有限公司、洪卿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9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378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抵押物房产,即被执行人深圳市洪森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三号中信城市时代1层09号、1层10号、1层11号、1层17号、2层06号、2层07号、2层08号、2单元17层09号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已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首封。2015年5月27日,该院来函同意将上述房产交由本院依法处置。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M/SZ/1511/2786/ZH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人民币32,000,000元,在指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未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2016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在该拍卖行于同年5月25日、7月13日及8月19日举行的三次拍卖会上,上述房产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同年9月20日,因申请执行人拒绝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20480000元接收抵债,本院依法决定以上述拍卖保留价作为底价予以公开变卖。同年10月10日,本院于深圳商报及惠州日报分别刊登变卖公告,但至公告期届满仍无人申请购买上述房产。2017年7月7日,经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申请,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产。经公开竞价,竞买人惠州市德归兰若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46876321)以人民币24170000元竞得被上述房产。扣除执行费人民币91562元及拍卖辅助费人民币8000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24070438元已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另,本院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余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