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陈国昌与陈俊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昌,陈俊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昌,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洲,系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峰,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俊宏,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国昌与被执行人陈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7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被执行人陈俊宏应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陈国昌;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于2017年3月11日前归还2014年12月11日至2017年3月10日的利息40500元;于2017年4月11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1500元;于2017年5月11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1200元;于2017年6月11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900元;于2017年7月11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600元;于2017年8月11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0元;案件受理费1589.50元由被执行人陈俊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调解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俊宏户籍地法院即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发函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院已复函我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20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振宇执行员 杜康宁执行员 谭团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伟航 关注公众号“”